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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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二字第 10041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2-29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7-29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0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會議或出庭時,請假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
          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
          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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