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 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新華醫院及杏和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 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 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 09459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 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