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
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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