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雇主一行為涉及多項就業歧視(如容貌、性別及中高齡歧視等),涉
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就
業歧視禁止規定者,請依說明二之原則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身
心障礙等 18 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定有性別、性傾向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促進法第二章規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違反前開各項法定就業歧視禁
止規定者,皆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另應公布
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二、承上,有關雇主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混合類型就業歧視:
1.查現行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可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就業歧視禁止事項,且其罰則規
定皆相同,又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不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
,皆得逕提訴願,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雖併定有得申請審議之
規定,惟僅得處理性別、性傾向歧視事項。
2.衡酌就業歧視事項及救濟途徑涵蓋範圍,有關雇主一行為涉及多
項就業歧視(如容貌、性別及中高齡歧視等),涉同時違反就業
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就業
歧視禁止規定時,應依就業服務法論處,嗣後如有不服處分者,
救濟途徑為提起訴願,以周全保障民眾行政救濟權益。
3.又是類案件既經認定同時該當數法規之違法構成要件,其有關性
別工作平等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有關舉證責任倒
置等對受僱者較有利之規定,處分機關於職權調查及事實認定時
,自可一併參酌引用,並於處分書載明所涉法規、事實行為、處
分適用法規等事實及理由,以為周妥。
(二)單一類型就業歧視: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
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爰就雇主一行為僅涉單
一就業歧視(例如僅涉性別歧視或僅涉中高齡歧視)者,衡酌性別
工作平等法所定性別、性傾向歧視禁止,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
業促進法所定年齡歧視禁止,為就業服務法所定就業歧視禁止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各該特別規定處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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