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34、36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 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 三十六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 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