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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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5字第 113014912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法益目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本有依個案
情形分別適用,因勞務給付型態多元,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例示 12 種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主    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
              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同條第 7  項規定:「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
          二、經核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
              定性騷擾事件,如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雖應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惟難以對行為人進行調查,更遑論
              後續懲戒;若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除得運用該法所定警政協查機
              制,亦得予以行政裁罰,防範其再度違反。
          三、基此,性騷擾防治法與本法並非互斥或僅擇一適用之關係,亦即為落
              實被害人保護法益之目的,本有依個案情形分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
              本法之規定。例如旨揭規定即明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
              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
              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
              情形時,仍應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包括採行避免受僱者再度遭受性騷擾之措施、提供或轉介
              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協助受
              僱者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四、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
              ,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
              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
              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之意旨,例示以
              下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
              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本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
              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一)大眾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眾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
                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
          (二)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之受僱者
                ,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三)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四)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
                屬性騷擾。
          (五)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
                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
          (六)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
                、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七)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
                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八)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
          (九)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
          (十)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
                訓者性騷擾。
          (十一)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
          (十二)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教育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
          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