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會成立大會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乙案
全文內容:關於工會成立大會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乙案,查職業團體會員 (會 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 明定,工會法既無另為特別禁止之規定,工會成立大會會員自可依首揭規 定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惟依前開法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其委 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並以 代理一人為限。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