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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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資一字第 0533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27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工會成立大會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乙案
全文內容:關於工會成立大會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乙案,查職業團體會員 (會
          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
          明定,工會法既無另為特別禁止之規定,工會成立大會會員自可依首揭規
          定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惟依前開法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其委
          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並以
          代理一人為限。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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