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原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 準。惟民法親屬篇於民國 74 年修正公布後,已將收養程序規定為「收養 子女應以書面為之」及「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較修正前僅須「由 當事人書面為之」之規定嚴謹。故被保險人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收養之 日(係指法院裁定確定之日期)起滿 6 個月後發生保險事故,且其收養 之子女已辦妥戶籍登記者,亦准核給遺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