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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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檢二字第 19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函釋鍋爐及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應實施耐壓試驗之情形及安全閥測試注
意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一、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函詢,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
              在何種情形下應實施耐壓試驗。按上項疑義,本會七十八年七月一日
              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一五一七二號函說明二已有規定,非有說明二所
              列之各項情形者,得免予實施。
          二、安全閥之檢查,依同函說明三之方式處理,如採安全閥作動試驗方式
              時,其試驗數值及狀況應於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上式另附表詳細記載
              ;如以受檢事業單位之檢查紀錄確認時,應於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上
              註明「依受檢事業單位檢查紀錄確認」並檢附該檢查紀錄影本送檢查
              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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