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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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一字第 1721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事業單位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
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
主    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
          論,違者予以處分」是否適當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78.7.1(78) 勞二字第一八五六○號函。
          二、勞工個人薪資所得非屬業務上之秘密,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
              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
正    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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