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 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
主 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 論,違者予以處分」是否適當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78.7.1(78) 勞二字第一八五六○號函。 二、勞工個人薪資所得非屬業務上之秘密,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 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 正 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