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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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檢二字第 169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鐵路救險吊車所附原動機係燃煤蒸氣引擊是否需列為鍋爐檢查
全文內容:鐵路吊車所附原動機如係以燃煤鍋爐產生蒸氣作動力,其蒸汽鍋爐部分應
          依規定申請檢查。其構造雖特殊,但如無困難時仍可依中國國家標準CN
          S二一三九鍋爐規章第一.一.三節之規定辦理。如其為國外進口或於國
          內依合法約定採用其他國家之標準製造者,可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
          則」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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