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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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檢二字第 151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釋示有關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水壓試驗及安全閥測試疑義
全文內容:一、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耐壓試驗於外部檢查經判定須實施內部檢查或
              內部檢查發現有左列情形時實施,未依規定辦理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 構造特殊複雜,非藉耐壓試驗無法評估其堪用程度者。
           (二) 本體局部或全部腐蝕嚴重,依「腐蝕狀況檢查判定及處理」 (如附
                件) 之規定,被判定需經熔接補修者或開放檢查周期應縮短者。
           (三) 本體鋼板經切補、焊道剷修、焊補等修繕範圍較小不需依重新檢查
                規定辦理而為確認修繕結果之安全性者。
           (四) 有裂痕、變形需藉耐壓試驗判定其結果者。
          二、安全閥之檢查不論是外部或內部檢查應以目視或紀錄確認其設置狀況
              及維護管理狀況。於內部檢查時應對彈簧式安全閥實施作動試驗或以
              檢查紀錄確認其吹洩壓力之機能正常。如未能實施者以限制合格處理
              ,並通知雇主依法令規定加強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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