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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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台勞保三字第 216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115-116 頁
要  旨:
被保險人在加保前遭遇傷害骨折,經鋼釘 (板) 固定後繼續工作,於加保
有效期間接受拔除鋼釘 (板) 治療,准予核給醫療給付及普通疾病住院期
間傷病給付
全文內容: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加保前遭遇傷害折,經鋼釘 (板) 固定後繼續工
          作,於加保有效期間因拔除鋼釘 (板) 治療,可否請領醫療及傷病給付疑
          義乙案,同意依勞保局所擬意見,准予核給醫療給付及普通疾病住院期間
          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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