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主 旨:釋復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79.9.10(79)園社字第○九九二七號函。 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 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 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 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正 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0229 號函,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