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8 年 3 月 31 日期間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 3。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
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
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
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