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五月九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 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305 17409A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