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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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2字第 107014005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且至發生保險事故當日止已連
續加保滿 30 日,其各該連續加保月份之月投保薪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合併計算
主    旨:有關貴局函報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平均月投保
          薪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12 月 4  日保職命字第 10660388460  號函。
          二、為增進從事 2  份以上工作者之勞保給付權益,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且至發生保險事故當日止已連續加保滿 30 日者
              ,其各該連續加保月份之月投保薪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合併計算。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3  月 2  日勞保 2  字第 099
              0140030 號函同意貴局所報「勞保給付法令適用作業原則」編號 2
              第 2  點及第 4  點與上開說明未合部分,及同年 5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18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上開作業原則應予修正
              。另基於法律秩序之安定,對於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所為之行政
              處分業已確定者,不受影響。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5  月 11 日勞保 2  字
  第 099014018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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