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委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婦女會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暨弱勢婦女就業服務業
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
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之。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期間,委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婦女會」於桃竹苗地區(包含桃園市、
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暨弱勢婦女就業服務
業務,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
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暨弱勢婦女就業服務。
(二)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作史及接受訓
練、合格證照等資料,評估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與工作態度,
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及職涯準備計畫並登錄系統。
(三)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
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四)激發個案就業動機與意願、媒合推介就業、職場體驗及輔導(工作
表現、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
(五)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
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
,協助穩定就業。推介就業未達三個月內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
就業輔導,並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六)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
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七)個案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參加職業訓練、無意願接受服
務、轉介其他單位、死亡、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進行
結案評估。
(八)登錄個案就業服務紀錄於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求職登記表、簡
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登錄系統內表單;「預備性就
業服務計畫書」、「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及「職涯諮商或
輔導個案紀錄表」視服務對象就業需求填寫。
(九)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暨弱勢婦女就業及表單登錄,對於個案之基本
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應遵守個案資料保密條款
予以保密,廠商年度服務相關個案文書資料須併同成果報告一同繳
回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十)配合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社會安全網機制,提供個案就業
及轉介服務。
(十一)雇主或得標廠商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
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十二)定期提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
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三、社團法人苗栗縣婦女會: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 456 號 3 樓,電話
:03-7270235。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地址:桃園
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電話:03-485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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