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79 筆 / 現在第 177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保二字第 1216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73-27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勞動節日,投保單位於當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
,如經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力之開始、停止,自到、離職當日
起算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另依本會八十年八月五日及八十年十月二十
          九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一八五○四號與一七五一五號函釋,員工到、離職
          當日適逢星期日或國定例假日,投保單位於例假日之次日始申報加、退保
          ,如經投保單位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離職之
          日起算。爰此,勞動節日既係勞工法定休假日,有關勞工到、離職之加、
          退保效力,再應依上開函示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勞保 2  字
  第 09701401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共 179 筆 / 現在第 17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