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勞動節日,投保單位於當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 ,如經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力之開始、停止,自到、離職當日 起算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另依本會八十年八月五日及八十年十月二十 九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一八五○四號與一七五一五號函釋,員工到、離職 當日適逢星期日或國定例假日,投保單位於例假日之次日始申報加、退保 ,如經投保單位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離職之 日起算。爰此,勞動節日既係勞工法定休假日,有關勞工到、離職之加、 退保效力,再應依上開函示辦理。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勞保 2 字 第 09701401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