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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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57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
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
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主    旨:所詢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是否應排除減
          班休息期間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25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16041746 號函。
          二、有關事業單位計算勞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遇有勞雇雙方因景氣因
              素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否扣除該期間之工資疑義,前經本
              部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0982 號函釋在案(
              諒悉)。
          三、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所稱
              原領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為其 1  日之工資。」
              。
          四、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
              ,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
              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
          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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