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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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1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5 卷 2-3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
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
          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
              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
              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爰勞資雙方若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
              ,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
              工資。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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