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79 筆 / 現在第 26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50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12-4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
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主    旨:有關雇主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7
          點規定對於出勤勞工加給之工資,應否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
          時工資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13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40067311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
              工作時問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
              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前經函釋在案。
          三、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如須勞工出勤,依旨揭要點第 7  點規定
              ,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該項加給因係勞工於天
              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工資,惟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前
              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
              得不列計。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司
共 179 筆 / 現在第 2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