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全體員工為對象所舉辦之年終員工同樂晚會,其所
支付之各項費用,若未有以實物或代金由員工個人取得者,依財政部
七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台財稅第四○九○一號函規定,得免視為員工之
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其他各項補助費,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
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係指職工之其他
各項補助費所得總額,減職工全年自薪津內扣繳之福利金總額而言。
三 員工個人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活動所取得之摸彩獎品,仍應依所
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或
扣繳辦法,扣繳所得稅,不得視為薪資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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