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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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福一字第 305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40-141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37-138 頁
要  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年終員工同樂晚會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可否視為非員工
之薪資所得,免扣繳所得稅
全文內容: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全體員工為對象所舉辦之年終員工同樂晚會,其所
              支付之各項費用,若未有以實物或代金由員工個人取得者,依財政部
              七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台財稅第四○九○一號函規定,得免視為員工之
              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其他各項補助費,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
              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係指職工之其他
              各項補助費所得總額,減職工全年自薪津內扣繳之福利金總額而言。
          三  員工個人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活動所取得之摸彩獎品,仍應依所
              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或
              扣繳辦法,扣繳所得稅,不得視為薪資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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