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不 列入計算
全文內容: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 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項規 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