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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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11 期 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8-31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釋示「分娩」與「流產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
              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
              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二  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七三) 台內勞字第
              二六七六五六號函不再援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11 月 30 日(73)台內勞字第 267
  656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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