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生理日」及「分娩」之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三七二八九號
書函。
二、首揭事項,經函請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查察相關資料,茲摘述如下:生
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
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
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
事人的陳述來判斷;中年婦女之更年期症狀與生理日之成因完全不同
,應不屬於生理日之認定範圍;分娩與流產,醫學上之定義,懷孕二
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懷孕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分娩過程中胎死腹中、分娩後死產,均依據事發當時之懷孕週數來
決定其為「分娩」或「流產」;人工流產一般指的是懷孕二十週以下
之流產,因此屬於「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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