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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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9002765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全文內容:有關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扶養之無工作收入
          眷屬,該眷屬如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得否加給給付或
          津貼疑義乙案。
          (1) 查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立法意旨,係考量勞工失業時,除個
                人面臨工作收入來源中斷外,亦將連帶影響其家庭生計,為保障此
                等勞工家庭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爰加給給付或津貼。惟為有效
                運用保險資源,及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於同條第 2  項明
                定受扶養眷屬資格為「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
                子女」。
          (2) 至旨揭所提眷屬,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件,於
                該期間無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所定情形,且無工作收入者
                ,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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