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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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70203978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16 期 51316-5132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
告前述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
及期限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
          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
                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
                301 號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記錄格式】
                ,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
                JPG 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應另含肺、胸膜等項
                判讀資料。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定,長期夜間工
                作勞工之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 107  年 1  月 5  日勞職
                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表】。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
              http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
              詳如附件。另該網站全面啟用憑證驗證機制,申報者一律使用自然人
              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 106  年 1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999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
  999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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