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除
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之肺、胸膜等各項判讀資料之通報,自中華
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5 項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
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
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 X 光檢
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 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
應另含肺、胸膜等各項判讀資料。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http
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
如附件。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該網站將全面啟用憑證驗證
機制,申報者一律需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作業。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 104 年 12 月 29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4390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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