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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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50204999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5 期 467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5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辦理勞工體格
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
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除
          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之肺、胸膜等各項判讀資料之通報,自中華
          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5  項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
              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
              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 X  光檢
              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 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
              應另含肺、胸膜等各項判讀資料。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http
              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
              如附件。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該網站將全面啟用憑證驗證
              機制,申報者一律需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作業。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 104  年 12 月 29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4390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4
  39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39
  78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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