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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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50204538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2 期 5506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規定,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 106.01.01  生效
主    旨: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登錄期限: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檢查日起 10 日內完成
              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認可醫療機構等資料登錄,勞工受檢日期不一
              者,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 10 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
              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
              另於實施檢查前 10 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
          二、登錄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
              格式填報資料,並以函文載明登錄事項及系統案件編號,向所在地勞
              工主管機關完成登錄作業程序。
相關圖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5  月 17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
  553 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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