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登錄期限: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檢查日起 10 日內完成
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認可醫療機構等資料登錄,勞工受檢日期不一
者,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 10 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
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
另於實施檢查前 10 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
二、登錄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
格式填報資料,並以函文載明登錄事項及系統案件編號,向所在地勞
工主管機關完成登錄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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