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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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402043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 期 372-37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之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
健康檢查結果,應通報內容之相關事項,並自 105.01.01  生效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4  項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之檢查項目,通報內容詳如該規則附表 11 至附表 37 ,其中粉塵作
              業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須含影像檔案(JPG 檔)。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http
              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作業流程詳如附
              件。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相關圖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9
  99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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