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4 項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之檢查項目,通報內容詳如該規則附表 11 至附表 37 ,其中粉塵作
業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須含影像檔案(JPG 檔)。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http
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作業流程詳如附
件。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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