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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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40201393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88 期 2038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
          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備查期限: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 30 日
              內完成備查,變更時亦同。
          二、備查方式: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
              件填報備查資料,並以函文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向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完成備查。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6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3
  027 號公告,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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