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
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備查期限: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 30 日
內完成備查,變更時亦同。
二、備查方式: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
件填報備查資料,並以函文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向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完成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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