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70 筆 / 現在第 70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福一字第 0154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01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09-11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施行員工健康檢查,對優於現行法令規定檢查項目之部份費用,
是否可由職工福利金支出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 10 條
          規定,現變更條號為第 13 條,並已刪除但書規定
全文內容:有關員工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不應由職工福利金支應,
          本會已於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三三九一二號函釋在案
          。本案該公司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該公司專任醫師建議擬增加 B
          型肝炎抗體等檢查項目,其所增列之項目擬由職工福利金支付一節,依「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指定醫療機
          構辦理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項目
          為限。但事業單位要求增加檢查項目,由僱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該公司專任醫生其建議增列相關檢查項目,仍請
          依前開規定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勞福 1  字
  第 0990135886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共 70 筆 / 現在第 7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