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員工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不應由職工福利金支應,
本會已於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三三九一二號函釋在案
。本案該公司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該公司專任醫師建議擬增加 B
型肝炎抗體等檢查項目,其所增列之項目擬由職工福利金支付一節,依「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指定醫療機
構辦理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項目
為限。但事業單位要求增加檢查項目,由僱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該公司專任醫生其建議增列相關檢查項目,仍請
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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