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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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10201184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02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
查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格
          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依本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
              勞工時,應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每年或於變更勞工作業
              時,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依本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雇主應依附件格式記錄,檢查紀錄
              至少保存 10 年;相關電子檔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https://www.osha.gov.tw) 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
          三、本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301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0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
  3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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