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格
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依本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
勞工時,應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每年或於變更勞工作業
時,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依本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雇主應依附件格式記錄,檢查紀錄
至少保存 10 年;相關電子檔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https://www.osha.gov.tw) 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
三、本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301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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