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
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
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
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