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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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2字第 09801254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桃園縣政府
相關法條:
要  旨:
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
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
罰;又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
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權益
主    旨:重申派遣勞工為人力派遣公司所僱用之勞工,其權益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
          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    明:一、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
              ,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者,
              應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
              人力派遣業工作之受僱者權益;人力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
          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
          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會勞資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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