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派遣勞工為人力派遣公司所僱用之勞工,其權益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
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 明:一、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
,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者,
應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
人力派遣業工作之受僱者權益;人力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
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
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會勞資關係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