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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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7008277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
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
約期間合併計算之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期契約之規定疑義乙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
          為非自願離職。有關前開規定之契約期間合計部分,因本法係為保障勞工
          面臨非自願性失業之保險事故後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如被保險人定期契
          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尚非本法之保障對象。所提被保險人前段契約如
          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為屆滿離職,則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
          離職之規定,自不得列入契約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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