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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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廢 勞動 2字第
0970130105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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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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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35 期 7760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12 期 17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0 期 7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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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令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
之日,使具有投票權之勞工得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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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
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
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
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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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
313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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