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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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70130105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35 期 7760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12 期 17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0 期 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令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
之日,使具有投票權之勞工得行使投票權
全文內容: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
          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
          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
          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
  313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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