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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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6000235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其
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
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
主    旨:有關函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可
          否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予離職勞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1  月 18 日府勞資字第 0960010182 號。
          二、依本會 92 年 6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33891 號函釋規定:
              「依本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11324  號函示
              :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
              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理之給付請領
              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又本會 90 年 11 月 5  
              日台 90 勞保 1  字弟 0052493  號函示○○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
              ,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
              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
              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
              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本會前揭
              函示於就業保險法施行後,仍繼續適用。」
          三、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依
              本會上開函釋,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
              ,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
              。另究應勾選何項離職原因乙節,查離職原因之開立應以事實為依據
              ,故針對此一個案請該公司勾選離職原因攔之「一、非自願離職:勞
              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另於「三、其他」欄加註「因業務緊
              縮人員精簡,於○年○月○日核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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