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從事旨揭廚藝教學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 5 條及第 8 條規
定外,並具下列情形:
(一)經設立 15 年以上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或於 3 個以上國家
(不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
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二)具備國際廚藝相關證照。
(三)具有國外餐飲業 5 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2
年以上教學經驗。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旨揭廚藝教學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外,應與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且依補習
及進修教育法設立短期補習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