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 圍,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 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 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