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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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勞動 2字第 0960004833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2、
21、84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等規定,應如何採計之說明
主    旨:所詢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時,應如何採計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單位 96 年 2  月 16 日探採人發字第 0960063192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
              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一
              個月平均工資」可依本會 83 年 4  月 9  日台(83)勞動 2  字第
              25564 號釋函,以勞工退休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計算。
              另查同法第 2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含議定、調整
              、計算及結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雙方於勞動契約中自行議定。準
              此,有關計算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其破月期間之工資究應如
              何採計,應依勞資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三、本案勞資雙方終止契約之日如係 95 年 2  月 17 日(即最後在職之
              日),平均工資採計期間應自 95 年 2  月 16 日逆推六個月至 94
              年 8  月 17 日。復查案內勞工係屬按月計酬者,有關 94 年 8  月
              17  日至同月 31 日,以及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6 日之「破
              月」工資究為多少,本應依約核計;然若雇主確已以月薪除以 28 再
              乘以 17 之公式核付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7 日之工資,宜以
              同一公式推算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6 日之工資,至屬 94 年
              8 月 17 日至同月 31 日間之工資,仍應依約定方式推算。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
              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故貴單位勞工兼具公務員身分者
              ,有關退休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請逕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洽詢。
正    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副    本:苗栗縣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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