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
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定有明文。至於勞工
值日(夜)原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惟因我國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值日(夜)
之情況,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爰於 74 年 12 月 5 日以(74)台
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以為行政指導。上開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
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
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依前
開說明,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貼,非屬勞
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
條例每月提繳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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