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務機構工友於值日 (夜) 之補休日,因公忙不能補休所領之給與應
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七勞二字第二二○二四號函。
二 查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基於事業單位屢有實施值日 (夜) 之
情況,曾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
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該函以勞工值
日 (夜) 工作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故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值日 (夜) 津
貼,非屬工資,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亦經該部七十六年四
月九日台 (76) 內勞字第四八八七五三號函釋在案。
三 關於勞工值日 (夜) 之補休日,因公忙不能補休,雇主應如何發給勞
工不能補休之補償?內政部乃以七十六年六月四日 (76) 台內勞字第
五○六一八一號函釋: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準此,得不列入平均工
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