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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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規字第 094050633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13 期 2808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自 94 年 11 月 8  日起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工作,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
證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國家地區
全文內容: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自 94 年 11 月 8
          日起,雇主聘僱以下國家地區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一、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朗、伊拉
              克、寮國、緬甸、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敘利亞、巴基斯坦
              、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區。
          二、其他國家本會得視審查需要,要求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本會
              93  年 1  月 2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434 號公告,自同日停止適
              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434  號公告,自同日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5  日勞職規字第
  098050319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