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自 94 年 11 月 8
日起,雇主聘僱以下國家地區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一、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朗、伊拉
克、寮國、緬甸、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敘利亞、巴基斯坦
、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區。
二、其他國家本會得視審查需要,要求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本會
93 年 1 月 29 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434 號公告,自同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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