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
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
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
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務
業之公司」。
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
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
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勞職規字第○九三○二○一五五九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勞職
規字第○九三○○○三八三三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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