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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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90 期 3776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
          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
          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
          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
          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
          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