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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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39801674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4 期 106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7.31  勞職管字第 1020511127 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六條所定之專案同意者,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
          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
              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
              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
              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
              務業之公司」。
          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
              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
              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三、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四、符合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勞職管字第一○二
          ○五一一一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勞職管字
  第 102051112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
  0428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