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 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 得不給付薪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