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平均工資不列入計算之情況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 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 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 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