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三十六條第五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符合經濟部
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五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一)。
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一一六九七一號令,自
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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